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
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并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
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等
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 2,735 万元,利息支出 11,113 万元。现该协议即将
到期,双方经协商决定继续开展金融业务,并结合金融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重
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2016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
等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 0.27 亿元,利息支出 1.10 亿元 。财务公司是由公
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的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李贵阳、张海、王洪
仁、刘贞锁回避了表决。本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得到公司董事会
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
见。
此项交易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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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号码:130000000025972)。财务公司是由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
建,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资本 20 亿元,其中河钢集团出资 10.2
亿元,出资比例为 51%,本公司出资 9.8 亿元,出资比例为 49%。
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
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净资产为 1,236,996.33 万元,全年实现
营业收入 43,909.27 万元、净利润为 13,503.09 万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财务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2、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
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3、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定价
1、存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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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也不低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利率
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融资需
求。
3、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财
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公司结算需求。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
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
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保
险经纪、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
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三)交易限额
1、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
派生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十亿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六十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
(四)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
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2、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协助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司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公司资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中止、终止
财务公司的服务。
4、公司应积极配合财务公司开展工作,提供财务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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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五)财务公司的权利义务
1、财务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财务公司有权要求公司为财务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3、财务公司应根据公司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
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财务公司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财务公司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金存放和划
拨安全合规;提供网上银行办理公司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6、财务公司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管理,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为公司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系统。
7、财务公司应配合公司检查其在财务公司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8、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
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河钢集团增加资本金解决。
9、在协议存续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
应及时告知公司,协助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
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
(七)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
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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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同时,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公司专门制定了《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各种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同时,为做到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公司将定期取得并审阅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及时、准
确的信息披露。
五、 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6)第 105010 号),
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
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在得到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后,方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关联事项的表决。
2、河钢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河钢集团财务公司对公司
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3、公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
理,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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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
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维护资金安全。
5、《河钢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全面、真实的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
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结论客观、公正。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
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6、公司 2015 年度在财务公司办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
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4、《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5、《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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