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约定 2016~2018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额上限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之
间的备品备件、铁精矿、粗钒渣、钒制品、钛产品、电等多种产品和服务
(以下简称“产品”)的关联交易,按照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已与攀钢集团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和《销售框
架协议(2016~2018 年度)。为完善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和攀钢集团
结合各自经营实际需要,拟进一步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上
限。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攀钢集团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上限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予以事前认
可。
我们认为:公司与攀钢集团进一步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上限,是对已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和《销售框架
协议(2016~2018 年度)的必要补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
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攀钢集团进一步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
联额交易上限,并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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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攀钢集团
有限公司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上限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
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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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沛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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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渊德 吉 利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