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6-03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董事会
提议理由:鉴于公司在 2012 年上市时的分红承诺以及 2015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
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回报全体股东,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送红股(股) 派息(元)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每十股 0 0.28 0
拟以公司 1,435,273,808 股(含 2016 年 4 月增发新股数)为基数,
分配总额 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28 元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 40,187,666.6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
提示
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合
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自主知识产权“流媒体实时总线技术”在视听控一体化
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尤其是在智能会议行业积累了大量政府客户,并在
2012 年作为智能会议第一股登陆创业板。随着公司的逐渐壮大,公司的战略定
位为:以客户同源、技术同源为基本,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技术研发为驱动,通
过内功提升和外延并购方式为客户提供完整的信息化服务。公司的盈利模式由工
程型项目承接为主逐渐转变为运营服务与工程项目承接两驾马车并驾齐驱。在
2015 年公司将主营业务明确定义为通过信息化手段,让百姓更好的感受政府的
服务,助力政府完成信息公开、信息惠民服务,将公司的主营业务划分为智能会
议、智慧城市、大数据、互联网教育四大板块。2016 年,公司将融合梦想、聚
力创新,全力推进公司四大板块业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持续开展投资并购,
细化各板块优势、提高全产业链竞争力。
2015 年度公司实现了业绩的快速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35,614.80 万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99.17%;公司发生营业成本 84,187.79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97.31% ;实现利润总额 21,083.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4.74%;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63.22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95.10%。,实现了
公司年度战略目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0,632,166.09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2,128,505.97 元,扣除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1,212,850.60 元,加年初未分
配利润 50,516,322.85 元,扣除 2015 年度已分配利润 19,208,596.19 元,期末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42,223,382.03 元。综上所述,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
前 6 个月内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2、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减持计
划如下:
在利润分派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先生、
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计划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5%。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对上述数量股份做
相应调整。上述四位一致行动人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减持计划均按
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承诺。除上述人员外,公司
暂未收到提议人、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
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动。公司 2015 年基
本每股收益为 0.16 元/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4024 元/股。
2、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后 6 个月内存在限售股已解禁或限售期即将
届满情形如下: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1372 号),根据该核准文件,核准公司向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等
54 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 22,408,51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该部分股份于 2015
年 1 月 9 日上市。
根据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时的锁定期安排,东蓝商贸、宁波众元、宁波海宇、
宁波乾元、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等 8 名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交易标
的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也不
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因履行利润补偿责任而由上市公司回购除外),自该等股份
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解禁流通其中的 35%份额,但如该锁定期在上市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届满的,则该锁定期自动顺延至该年度报告公告日;
其余 46 名交易对方承诺:以其持有的交易标的所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
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此后按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衍生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分别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除了东蓝商贸、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
罗运波之外的 46 位交易对方所持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解除限售,详见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编号:2016-003)。
东蓝商贸、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
运波 8 位交易对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认购的公司股份中的 35%将在公司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后解除限售。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事项仍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