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
效性的说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盛通股份”)拟向北京乐博
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博教育”)全体股东共计 7 名,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乐博教育 100%股权,同时向栗延秋、贾春琳、
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田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奔越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方刚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炜华启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景华启铭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要求,盛通股份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由于相关事项涉
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2 月 17 日起
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2、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剔除同行业板块因
素影响,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3、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初步安排项目工作时间表,启
动尽职调查工作。
4、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的公告。
5、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编制了《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6、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乐博教育全部股东签订了《北京盛通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7、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栗延秋、贾春琳、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
限公司、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
奔越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方刚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炜华启
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景华启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了《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
8、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北
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9、2016 年 4 月 28 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出具了核查意见。
10、公司拟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规定,公司
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交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