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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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

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鉴于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公司)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确保双方的日常生产经营之必要目的,东

成公司与东油公司之间拟进行产品销售(采购)及公用工程(指

电、热、水、气、风等动力产品)使用之日常交易。

为避免利益倾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1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定东油

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交

易为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2.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3.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碳四委托提浓加工协议》;

4.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使用公用工程用量交接协

议》;

5.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署

的《公用工程供用合同》(合同号:31750000-13-MY5699-0004)

和《用电合同》(合同号:31750136-13-MY5601-0017);

6.2016 年度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茂名实华东油化

工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估表。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

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

事前书面认可。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

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

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

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

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1.我们认为,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系

双方日常经营的必需。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

3

交易系以确保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且交易定价公允,

待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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