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
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鉴于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公司)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确保双方的日常生产经营之必要目的,东
成公司与东油公司之间拟进行产品销售(采购)及公用工程(指
电、热、水、气、风等动力产品)使用之日常交易。
为避免利益倾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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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第 10.1.3 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定东油
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交
易为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2.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3.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碳四委托提浓加工协议》;
4.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的《使用公用工程用量交接协
议》;
5.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署
的《公用工程供用合同》(合同号:31750000-13-MY5699-0004)
和《用电合同》(合同号:31750136-13-MY5601-0017);
6.2016 年度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茂名实华东油化
工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估表。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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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
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
事前书面认可。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
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
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
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
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1.我们认为,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系
双方日常经营的必需。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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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以确保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且交易定价公允,
待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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