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目前
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
工公司(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
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
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
售有限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经
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产
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
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
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石化销售
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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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四)项的规定,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
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均属于
公司的关联方,公司 2016 年度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
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
的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签署《2016 年年度框
架协议》
3.东成公司、东油公司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签署
《液化石油气产品购买协议》
4.东成公司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签署
《2016 年醚前碳四液化石油气采购年度合同》
5.201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估表。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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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柏福、毛远洪已回避表
决。
3.《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茂
名石化应回避表决。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石化股份
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
销售有限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
经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
产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
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总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石化销
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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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
石化和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以确保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
力为目的,待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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