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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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目前

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

工公司(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

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

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

售有限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经

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产

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

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

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石化销售

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1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四)项的规定,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

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均属于

公司的关联方,公司 2016 年度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

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

的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签署《2016 年年度框

架协议》

3.东成公司、东油公司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签署

《液化石油气产品购买协议》

4.东成公司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签署

《2016 年醚前碳四液化石油气采购年度合同》

5.201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估表。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2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柏福、毛远洪已回避表

决。

3.《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茂

名石化应回避表决。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石化股份

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

销售有限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

经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

产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

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总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石化销

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

石化和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以确保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

力为目的,待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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