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6-023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四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琼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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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
表股份 186,981,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2866%。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5,250,1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5.05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31,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6,116,5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27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385,0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31,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4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国风塑业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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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国风塑业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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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风塑业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 《国风塑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国风塑业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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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383,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0%;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8643%;反对 1,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134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许立新、姚禄仕、余经林和李
良彬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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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卢贤榕、徐兵;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天律证字第 00143 号《关
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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