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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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会议登记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八章 会议记录 .................................. 17

第九章 会议决议公告 .............................. 18

第十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准,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有效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

1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江西证监局,下同)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同),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历

或相关资格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2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产品

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决定对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20%以上的

项目投资、资产收购出售、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决定对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4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7

(三) 披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

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

件:

(一) 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二)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8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9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10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

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1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发言:

(一)欲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

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

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12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13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并

形成决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14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以上通过。

(二)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5

(二)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 回购公司股票;

(四)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16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7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会议决议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公司章程规

定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及公司网站上,其中在公司网站

上公告的时间不早于前三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8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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