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联创节能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能够
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
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置换等事项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四、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不存在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拟出售
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我们认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价格依据评估值协商定价,
定价原则公允,没有损害公司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业务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
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出售已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4、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出售事项。
独立董事:程华 郭宝华 孟庆君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