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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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板

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吉林化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涉及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

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

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 1071号)。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

本次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7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 1 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1 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

3 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资的金额(万元)

1 1 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 46,794 46,790

2 1 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 29,626 29,610

3 3 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 95,672 95,600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

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了抓住市场机

遇,公司将可能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对项目先行进行投资,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置换。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细则》,吉林化纤于201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

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此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将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为确保按时归还前述募集资金,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公司已全部归还前次

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在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

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16,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运用16,000万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吉林化纤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流动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了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同时,吉林化纤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且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有关该事项信息披露恰当、充分、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吉林化纤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立凡 朱森阳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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