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次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查,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拟进行的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定价依据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此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所有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此项议
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独立董事:李聪林、索振华、张杰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