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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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213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

厦9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千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9层召开,由过半数董事

推举董事周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7

日至201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时至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3,205,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220%。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601,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07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6,807,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291%,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66,412,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2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

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2,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6、《201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7、《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8、《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曙东、夏曙锋、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411,856股,占参加表决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9、《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80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弃权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41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于进进

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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