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81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当日巨潮
资讯网《鑫茂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3),
并将《公司章程》修正案作为公告附件进行了披露。经事后审核发现,由于工作人
员的疏忽,原《公司章程》修正案中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现更正如下:
1、【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章程第四章第六十条】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取消对【章程第一章第五条】的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全文如下: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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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原为:
“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 30,000,000 股,于 1997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全
体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 股。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
会公众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 2,000,000 股。
经公司 2009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增股本 73,652,73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28,591,037 股,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转增股本 67,499,496 股。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320,592 股,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现修改为:
“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 30,000,000 股,于 1997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全
体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 股。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
会公众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 2,000,000 股。
经公司 2009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增股本 73,652,73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28,591,037 股,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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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转增股本 67,499,496 股。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320,592 股,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共转增股本 805,636,816 股。”
2、【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818,408 元。”
【章程第一章第六条】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8,455,224 元。”
3、【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原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处
理与服务;光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
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修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自有房
屋出租业务;保安监控、防盗器材生产与销售;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经销、计算机知
识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纸张批发与零售;机械、
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施工、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其中消防系统除外)、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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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安装;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用光纤、
光缆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停车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
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处
理与服务;光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
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修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自有房
屋出租业务;保安监控、防盗器材生产与销售;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经销、计算机知
识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纸张批发与零售;机械、电
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施工、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其中消防系统除外)、有线电视系
统设计安装;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用光纤、光缆生产
及销售;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停车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5、【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原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2,818,40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现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08,455,2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6、【章程第四章第六十条】原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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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
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章程第四章第六十条】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五条】原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
【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现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送达或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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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见谅!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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