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出具的专项报告,截至报
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
二、关于公司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利润情况
进行了解,为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意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认为:《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较为全面的反
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持续关联存贷款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与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
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仔细了解,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
的原则商定的,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
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有
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度实施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对内控制度、
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规范运作
起到了一定的监督控制作用,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实
际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高栋章、杨志军、李耿立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