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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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证券按照
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东华实业2015年年报,出具了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
报告的依据是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上述资料提供方已向独
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
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
公司就本次重组公告的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
件及相关公告,并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东华实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
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东华实业于2015年7月30日公告的《广州东华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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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 明 .......................................................... 2
一、交易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 4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12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 13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5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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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东华实业向粤泰集团、淮南中峰、广州新意、城启集团、广州建豪、广州恒
发、广州豪城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房地产业务经营性资产。同时,东华实业向
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44,391.55万元。本
次重组标的资产具体包括:
1、淮南置业90%股权、海南置业77%股权;
2、广州天鹅湾项目二期、雅鸣轩项目一期、雅鸣轩项目二期、城启大厦投
资性房地产等房地产业务经营性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生
效和实施的前提条件,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1、淮南置业 90%股权
淮南置业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淮南置业 9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东华实业名下,双方已完成了淮南置业 90%股
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办理完毕,淮南置
业成为东华实业的控股子公司。
2、海南置业 77%股权
海南置业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海南置业 77%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东华实业名下,双方已完成了海南置业 77%股
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办理完毕,海南置
业成为东华实业的控股子公司。
3、广州天鹅湾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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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鹅湾项目二期是城启集团核心地产项目,项目占地 53,334 平方米,
净用地面积 31,111.00 平方米(一、二期总占地面积)。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核发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9)第 01100110 号)以及交易双方签订
的《交割确认书》,城启集团已将广州天鹅湾项目二期移交东华实业。
4、雅鸣轩项目(一期、二期)
雅鸣轩项目一期和二期为一整体地块,由广州建豪和广州恒发联合开发,其
中,雅鸣轩项目一期为规划建设商业面积 10,520 平方米的商业楼宇项目,由广
州建豪负责开发建设;雅鸣轩项目二期为规划建设商业面积 9,142 平方米、住宅
面积 7,504 平方米的商住楼项目,由广州恒发负责开发建设。
根据广州市国土局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05320 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
产权第 00205261 号)以及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确认书》,广州建豪和广州恒
发已将雅鸣轩项目(一期、二期)移交东华实业。
5、城启大厦投资性房地产
城启大厦是广州豪城的投资性房地产,自建成以来,除部分单元已出售外,
其余单元一直用于出租。本次注入上市公司的为城启大厦 24,007.05 平方米的写
字楼和 40 个车位。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确认书》,城启大厦 23,897.40
平方米的写字楼以及 40 个车位已经过户至东华实业名下,另外 109.65 平方米的
写字楼在获得东华实业书面同意后,广州豪城将其出售予第三方,出售所获款项
(165.49 万元)已全额支付给东华实业。根据本次重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所
涉及的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城启大厦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报告》(中
企华评估字(2015)第 1016-04 号),该 109.65 平方米写字楼的评估价值为 165.49
万元,广州豪城支付予东华实业的金额为 165.49 万元,符合广州豪城与东华实
业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交易双方
签订的《交割确认书》,广州豪城已将城启大厦投资性房地产及三处房产处置金
额全部移交东华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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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已经交割过户完毕。
6、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东华实业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73,526,159.00元,
新增股本773,526,159.00元,累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73,526,159.00元,股
本变更为1,073,526,159.00元。2016年2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此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053号),审验了因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东华实业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的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出具的《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东华实业已于2016年2月5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证券变更登
记事宜。
(三)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
2016年3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
第41030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3月28日止,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锐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认购对象缴纳认购东华实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的资金1,443,915,497.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肆仟叁佰玖拾壹万伍仟
肆佰玖拾柒元玖角贰分)。
2016年3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
第4103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3月28日止,东华实业本次非公
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 股)194,597,77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7.42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1,443,915,497.92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2,003,320.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21,912,177.67元。
东华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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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手
续已办理完毕,东华实业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东华实业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东华实业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粤泰集团、杨树坪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消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粤泰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分别做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只要本公司仍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拥有控
制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
他公司将不会再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
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
司发生利益冲突,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
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
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2、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承诺:“只要本人仍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拥有
控制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
他公司将不会再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
竞争的业务。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
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控制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控制
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
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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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粤泰集团、杨树坪先生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东华实业的控股股东粤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特
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以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为准)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东华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东华实业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与东华实业依法签订
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
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东华实
业进行交易:
(1)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
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
(2)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
(3)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
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合理
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不要求或接受东华实业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给予其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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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依照东华实业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
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东华实业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东华实业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东华实业股东大会对
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对相关行
为给东华实业造成的损失向东华实业进行赔偿。”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粤泰集团、杨树坪先生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粤泰集团及杨树坪先生就保证上市公司继续规范独立运作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东华实业人员独立
(1)保证东华实业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
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东华实业独立招聘员工,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东
华实业工作并领取薪酬。
(2)保证东华实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东华实业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保证东
华实业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东华实业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证东华实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东华实业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公司不干预东华实业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东华实业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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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东华实业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东华实业的资产全部处于东华实业的控制之下,并为东华实业独立
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东华实业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质、系统、设备和配套设施,资产
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东华
实业利益的情况。
3、保证东华实业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东华实业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按照《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条例,结合东华实业实际情况,
制订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东华实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并依
法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或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况。
4、保证东华实业机构独立
(1)保证东华实业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场所,不存在与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2)保证东华实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各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
立决策、规范运作。东华实业设置了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明确、工
作流程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独立于本公司。
5、保证东华实业业务独立
(1)保证东华实业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拥有业务经营所需的各
项资质,能够顺利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具有独立面对市场并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东华实业的业务活动进行
干预,东华实业在业务上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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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东华实业进行同业竞争。
(4)保证尽可能减少东华实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持
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
法进行。”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关于业绩及补偿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25,222.31万元(其中,2015年
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数据以立信事务所出具的《拟
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之模拟汇总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024号)为准,2016年、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
利润数据以交易各方共同出具的《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之模拟汇总盈利预测
简表(2016年度、2017年度)》为准)。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
则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规定进行补偿。”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粤泰集团、淮南中峰、广州新意、城启集团、广州建豪、广州恒发、广州豪
城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次
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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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六)交易对方关于在东华实业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解除标的资
产的全部担保,确保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障碍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承诺如下:“将在东华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前解除标的资产的全部担保,确保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障碍。”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若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承诺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交易对方已
经公开承诺:“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以前如因存在
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
的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概述
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的《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之模拟汇总盈利预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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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24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之2015年
度归属于标的资产股东的净利润盈利预测数为5,851.46万元。根据立信事务所出
具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5]第410026号),本次交易的备考合并盈利预测表之2015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预测数为12,507.63万元。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25,222.31万元。”如
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384
号《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873.09万元,完成了该年度盈利预测的83.28%。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385
号《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324.04万元,完成了该年度盈利预测的90.54%。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东华实业2015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
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水平,但由于交易对方系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2017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25,222.31万元,
并未对2015年度进行单独的业绩承诺,因此交易对方2015年度并未触发业绩补偿
义务,无需对东华实业进行业绩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一)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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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410387号),2015年上市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3,105.3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
少6.76%,归属母公司净利润6,450.95万元,同比增长4.82%。截至2015年12月31
日,上市公司资产总额52.8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25亿元。
(二)积极推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2015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核准,控股股东粤泰集团可
以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
争的问题。截至2016年2月5日,本次重组所涉标的资产全部完成交割、过户手续。
截至2016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完成本次重组的募集配套发行工作。本次交易实
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淮南置业90%的股权以及海南置业77%的股权,进一步
完善了在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布局。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水平也将进一步获得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抗风险能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次重组所注入标的资产所涉及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开
发和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未出现重大项目风险。
(三)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未来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并
继续发展二、三线城市现有的房地产项目。同时上市公司将重点提升优质土地获
取的能力和资金运用效率,逐步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上市公司将根据
目前所处的行业发展格局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多元化开拓业务,实现多点发
展,努力探索能让公司实现更长远发展的经营模式。
此外,上市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调控新形势下行业的新动态,发挥公司既有
优势,加强对市场的预测和开拓能力,及时调整经营思路,把握市场契机,继续
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收益能力,使公司具有更强的
持续发展力。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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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收
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均有所提升。本次重组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了上
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概述
2015年度,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改进投资
者关系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规范公司运作。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制订了《广州
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指引修
订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度,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
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了各方责任和义
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未发现上市公
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它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将继
续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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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绪帆 刘亚勇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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