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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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6-0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

公司、北京长亿人参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莱

州)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

产品和接受劳务、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2015 年累计

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 29,332 万元,预计 2016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合计为 33,331 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福成、赵晓东、戴永全、王启林、邓连成、杨

怀民 6 人回避表决。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1

上年实际发生

关联交易类 2016 年预计 占 同类 业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人

别 金额 发生金额 务 比 例

(%)

本公司使用“燕京”商标,母公司

按年销售收入的 1%、子公司按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0.008 元/瓶计算支付 “燕京集

团”商标使用费。 6,236 5,996.40 100

本公司收取“燕京集团”商标使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用费返还款 586 563.73 100

本公司使用“燕京集团”工业用

接受关联方 地其中:438409.9 平方米, 按每

综合服务 年每平方米约人民币 4 元支付。

31853 平方米,按年租金 10.5 万

元支付。本公司有偿使用“燕京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集团”有关住房、医疗、食堂、

办公设施、能源、动力、保安设

施或服务,支付“燕京集团”综

合服务费。 1,740 1,739.44 100

小计 8,562 8,299.57 -

采购瓶盖 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 6,684 6,305.86 21.35

委托加工听装啤酒 北京长亿人参饮料有限公司 3,660 3,327.41 4.28

采购商标, 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 9,000 8,182.04 20.57

从关联方购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买商品 采购啤酒 责任公司 350 - -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采购原材料等 责任公司 150 - -

小计 19,844 17,815.31

销售原材料等 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 100 65.38 0.24

销售啤酒 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 3,200 2,712.45 0.23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销售原材料等

责任公司 1,180 129.59 0.46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向关联方销 销售啤酒

责任公司 25 10.34 0.001

售商品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销售原材料等 责任公司 10 - -

销售原材料等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160 58.82 0.21

销售原材料等 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 150 140.54 0.5

小计 4,825 3,117.12

受托经营 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 50 50 50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

受托经营 受托经营

责任公司 50 50 50

小计 100 100

注:上表中“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该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全公司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2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总计为 6,036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振江,注册资本为 34,100 万元

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啤酒、无酒

精饮料、啤酒原料、饲料、瓶盖。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67,539

万元,净资产为 349,235 万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6,976 万元,净利润

为-84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北

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的关

联关系情形。

2、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启林,注册资本为 504 万美

元,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平沿路路南,经营范围为:生产皇冠瓶盖及塑料模具;

销售自产产品。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9,232 万元,净资产为 4,966

万元 ,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6,357 万元,净利润为 524 万元(以上数据已

经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王启林兼任其董事长,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北京长亿人参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连成,注册资本为2,193.88

万美元,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9号,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果蔬饮料、

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啤酒;自产产品的商标制作;销售自产产品。2015

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9,465万元,净资产为9,060万元 ,2015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为3,400万元,净利润为12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该关联人为本

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邓连成兼任

其董事长,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晓东,注册资本为

3,761.4132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仁和段41号院10幢,经营范

围为:商标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制造纸箱;加工纸制品。2015年12月31日,

3

该公司总资产为11,024万元,净资产为6,411万元 ,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8,540万元,净利润为17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北

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赵晓东兼任其董事长,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启林,注册资本为18,705.38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莱州市城港南路118号,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

类啤酒及其他饮料、干酒糟、干酵母。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25,069.13 万 元 , 净 资 产 为 -18,924.44 万 元 , 2015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15,754.60万元,净利润为-2,870.6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该关联人为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王启林兼任其董事长,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6、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宝和,注册资本

为26,081.72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校场路18号,经营范围为:生产

销售啤酒。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1,886万元,净资产为16,405万元 ,

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2,028万元,净利润为-2,27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

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履约能力分析

目前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原则与依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

公允的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分别签订了协议,确定了

定价原则,即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市场价格。

上述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常年支出,对本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均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执行,付款

4

安排、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均遵循《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签

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

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通过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

易事前申报程序,规范了管理层、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和审

批程序。

1、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销售、采购、租赁及提供和接受服务等日常性关联

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协议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与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

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

3、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对公司独立

性不会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充分有效。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 2016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与独立董事进行了的沟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5 年度所发生的日常

5

关联交易、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市场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核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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