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的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护的若干规定》、《上 市 公司股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深 圳 规则》、《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公 司 股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 东大会网 络 投票实施 细 则》、《深圳证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和 《 北 京
定,制定本规则。”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 大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 会不定期 召 开,出 现《 公司法 》第 一
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期限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届满之日前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大会的情 形 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 当 在
因并公告。 两个月内 召 开。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北 京证监局 和 深
应做出解释并公告,并应当承担相应 圳证券交 易 所,说明 原 因并公告 。”
的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 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形式召开 ,并 应当按 照法律 、行 政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定,采 用安 全、经 济、便捷的网 络 或
的,视为出席。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第六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删除,后续 条文编号 相 应修改。
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会议可以讨
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只能对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原第七条 第七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 删除,后续 条文编号 相 应修改。
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
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 公 司 的 分 立 、 合 并 、 解 散 和
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 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收 购 或 出
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 公 司 章 程 》 规 定 的 不 得 通
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原第八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
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1、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1、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2、 验 证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 召 2、 验 证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 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 验 证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新 提 3、 验 证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新 提 案 的
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的资格;
4、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4、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5、 应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问 题 出 具 5、 应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问 题 出 具
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
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原第十条 第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第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召开临时 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计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计
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日。 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日。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
式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 布提示性 公 告 。
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 三以上股 份 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 大 会
会议召开十日前或通知公告中载明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的日期,将出席会议的书面答复送达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 在收到提 案 后
公司。 二日内通 知 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 提
案提交股 东 大会审议。临时提案 的 内
容应当属 于 股东大会 职 权范围,并 有
明确议题 和 具体决议 事 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
未列明的 事 项作出决 议 。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或通知公告中载明
的日期,将出席会议的书面答复送达
公司。”
原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
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
不应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得延期或 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案不应取消。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 出现延期 或 者
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 取消的情 形 ,公司应当 在原定召 开 日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 期的至少 二 个工作日 之 前发布通 知 ,
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 说明延期 或 者取消的 具 体原因。延 期
而变更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召开股东 大 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 知 中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公布延期 后 的召开日 期 。
工作日。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
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 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 日 一旦确 认 ,
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原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 第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 ……
6、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6、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系统或其他 7、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 投 票 程 序
投票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使用股东 大会网络 投 票系统时 )。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及表决程序。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新增一条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通 知和补充
为第十一条 通知中应 当 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 提 案
的具体内 容 ,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 讨 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 项需要独 立 董
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 见 的,发出股 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
由”
原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二十一 条“公司董事会、监事
条 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的 股 东 ( 或 代 理 人 )、 董 事 、 监 事 、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查处。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
告。” 述职报告。”
原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票应当在股 第二十四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条 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召集人应当保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
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
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
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或直接 终 止本次股 东 大会,并及 时
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 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 在 地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会。” 易所报告 。”
原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监事会 第二十五 条“独立董事、监事会
条 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 临时股东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 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 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 规定。
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
法规的规定。 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
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股东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 发出的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股东 提议股东。
发出的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
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所。 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事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对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
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 在地。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会未提供 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 持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 大 会通知的 相 关公告,向 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股东大会 以 外的其他 用 途。董事会应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 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1、 会 议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董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应当保 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
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 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
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 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符合以下规定: 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1、 会 议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董 2、 董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 按 照
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 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
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 意见;
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 召 开 程 序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相关条款的规定。
2、 董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 按 照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
公司章程第 4.61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 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
意见; 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 第 4.59
3、 召 开 程 序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
相关条款的规定。 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 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
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
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61 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
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规定。
原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条增加一款 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新的提案。 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特别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定,从其特别规定。 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 股东大会 不 得进行表 决 并作出决 议 。
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特别规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定,从其特别规定。”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1、 代 表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2、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征 集 股
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
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3、 按 照 其 征 集 投 票 权 时 对 被 征
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
件行使该投票权。”
原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年度股东大会,单 删除,后续 条文编号 相 应修改。
条 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
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
项是属于公司章程第 4.39 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
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
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
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
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提
出。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
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
当 至 少 提 前 十 日 由 董 事 会 公 告 。( 公
司章程第 4.27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
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原第四十三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三十九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条 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利益的重 大 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 者 的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应当 单 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 果 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当及时公 开 披露。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权。”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 体 投票意向 等 信息。禁止 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 征 集投票权 提 出
最低持股 比 例限制 。”
原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条 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累积投票制。 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累积投票制是在董事或监事的
选举过程中,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
人(但选举董事、监事应分别投票),
只有获得赞成累积表决权数超过参
加表决股东对该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数总数一半以上的候选人才能当
选公司董事、监事,在此前提下,按
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
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说
明。
原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第四十三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
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 有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 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间顺序进 行 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 等 特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决议。” 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 不 予表决 。”
原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四十六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名 单 以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议。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在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 如下: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 (一)董事 会换届改 选 或者现任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本 董事会增 补 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连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本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以 上 的 股 东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可以按照 拟 选任的人 数 ,提名下一 届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所 惩 戒 ), 保 证 股 东 在 投 票 前 对 候 选 的候选人 ;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公 司 董事会、监 事会、单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数 1%以 上 的 股 东 有 权 提 出 独 立 董 事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候选人提 案 ;
履行其职责。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 任监事会 增 补监事时 , 现任监事 会 、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 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以 上 的 股
以书面形式提出。 东可以按 照 拟选任的 人 数,提名非 由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事候选人 或 者增补监 事 的候选人 。
单项提案提出。 (四)监事 会中的职 工 代表由公
司职工代 表 大会民主 选 举产生。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时 ,实
行累积投 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每 一 股 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 表 决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使用。在 累积投票 制 下,独立董 事
应当与非 独 立董事分 开 投票选举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本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 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 惩 戒 ), 保 证 股 东 在 投 票 前 对 候 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原第六十九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 第六十五 条“公司 股东 大会决议
条 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内容违反 法 律、行政 法 规的无效 。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公司控股 股 东、实 际控 制人不得
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 司 和中小投 资 者
述。” 的合法权 益 。
股东大会 的 会议召集 程 序、表 决
方式违反 法 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 司 章
程,或者 决 议内容违 反 公司章程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内,请求 人 民法院撤 销 。”
第六章新增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
一条 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 监 会指定报 刊 上
刊登有关 信 息披露内 容 。公告或通 知
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 同时在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的 网站上公 布 。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 告 。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