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租部分厂房、办公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关于出租部分厂房、办公室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
过我们事前认可。
2、交易的定价
上述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况。
3、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交易议案时,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关于出租部分厂房、办公室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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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汤 勇 陈 珠 明 罗 其 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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