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我们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充分的核实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不涉及证券投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风险投资的投资品种。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滚动使用,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金额不
超过 3 亿元、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发生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若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
事会权限,公司将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响公司及
相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独立董事:顾建平、周中胜、朱萍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