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
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结合《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实施
新产品战略等方面,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人
单位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
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3、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对于单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投资累计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对外投资,由经理班子提出经董事会审议
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余对外投资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七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且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除此
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的均应通过公司审批。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且权限超过自身
决策范围,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
司履行程序并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
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总经理应组织对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对外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外投资
项目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初步评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对外投
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控制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
总经理提出。投资发展部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是否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
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
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以投资发展部为主组织进行考察
和调研,搜集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
施计划。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在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或还需
上报股东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和审议前项目先经战略委员会审核。根据投资金
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
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发展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
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上述两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投资发展部牵头会同人
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的对外投
资项目的派出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的
派出人员,由董事会批准。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
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深圳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保证
公司回收和转让资产不流失。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
情权。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
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配置信息披露专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新增技改项目投资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总经理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之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