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9: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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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10-83561178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瞻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

海国际中心 15 楼

联系方式:010-83561178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响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

海国际中心 15 楼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

券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

油”、“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将 2015 年

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新时代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新时代证券已与龙宇燃油签订《关于上海龙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荐协议》,其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新时代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在龙宇燃油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在持续督导期间,龙宇燃油无违法违规事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项。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

1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龙宇燃油或相关当事人无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新时代证券督导龙宇燃油及其董事、监事、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龙宇燃油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

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新时代证券督导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新时代证券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在持续督导期间,新时代证券对公司的信息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披露文件按规定进行了审阅,公司给予了密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切配合。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5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情况。

2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诺的事项发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核查,2015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2015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新时代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2016年4月21日,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

行专项现场检查: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龙宇燃油2015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年度业绩出现亏损。新时代证券于2016年4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月21日对龙宇燃油2015年度业绩亏损事项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了现场检查。除此项外,无其他应进行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3

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龙宇燃油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

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新时代证券对龙宇燃

油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

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16 年 4 月 21 日,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

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龙宇燃油 2015 年度业绩出现亏损。新

时代证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对龙宇燃油业绩亏损事宜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访

谈龙宇燃油高级管理人员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新时代证券对龙宇燃油 2015

年度亏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龙宇燃油亏损主要原因为:经济增速减缓,

石油化工市场需求增速下降以及航运业持续低迷在不同程度上波及整个产业链,

龙宇燃油的燃料油业务受到较大影响;龙宇燃油新设的大宗贸易公司开办之初,

已经产生前期费用,尚未形成稳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龙宇燃油对单项金额

重大或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帐准备。

除上述事项外,龙宇燃油不存在其他《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4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 瞻 军 冯 响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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