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
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股东
的接待、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1.8.2 条、第 11.8.3 条规定事项相关
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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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
产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的批准,签订重大合
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公司增资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化;
(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长,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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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 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
信息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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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3
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
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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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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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 幕 信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
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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