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我们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并对董
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
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度内公司董事会组成及独立董事变化情况。
2015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组成及独立董事发生如下变化:
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增加至 11 名,其中独
立董事由 3 名增加至 5 名。
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
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
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
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郭亚军、李铁、
刘丹、杨卫东,独立董事为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傅劲德、徐麟祥。人员构
成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年度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18 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沈主英先生,应出席董事会 18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7 次,因出差
委托独立董事吴艾今代为出席董事会 1 次。同时,沈主英先生对公司本年度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艾今女士,应出席董事会 18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8 次。同时,
吴艾今女士对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其中,
对 201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中的其中一项议案投弃权
票。
独立董事欧阳润先生应出席董事会 18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5 次,缺席会议
3 次,未出现过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同时,对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其中,对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 28 次会议中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傅劲德先生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应出席董事会 1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 次。同时,傅劲德先生对公司本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
反对、弃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徐麟祥先生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应出席董事会 1 次,亲自出席董事会 1 次。同时,徐麟祥先生对公司本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阅,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
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年度内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谨慎审查各项董事会议案,按规定对以下一系列的重大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5 年 4 月 1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关于聘任宁志
群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暨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包永正先生
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免去王海涛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免
去许鸣放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4 月 20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按照 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3、2015 年 4 月 24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2015 年 4 月 24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5 月 5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对《关于免去沈焜先生公司
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聘任黄光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6、2015 年 8 月 7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 年 8 月 28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12 月 5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欧阳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 年 12 月 14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12 月 31 日,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傅劲德、徐
麟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0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年度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 2015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 2015 年度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各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切实保护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2、2015 年度内,我们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业务发展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
进行了交流。在此基础上,我们均能够对所有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在认真审
核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信息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提高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作用。
3、对公司定期报告等其它重大事项,我们基本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并发表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
4、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责,依据各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审议议案,发表意见。2015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改选、任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业绩指标;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
考核标准。
5、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加强自身学习情况。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
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6、2015 年度内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7、2015 年度内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8、2015 年度内无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即为我们在 2015 年履行职责的情况。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良好的工作
作风,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努力工作。最后,
对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工作上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傅劲德、徐麟祥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