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将相关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
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江西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
32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 2016 年日
常关联交易预测以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及 2016 年经营计划为基础,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方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文跃然先生于 2016 年 4 月任期满 6 年、独立董事阙泳
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董事会提名左北平先生、李悦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本次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个
人履历,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
独立董事职务的工作,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左北平先生、李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且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有助于提供更加真
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计提方式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
五、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的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事务所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
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