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关于转让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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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代码:600508 A 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 2016-01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能源”、“公司”)拟将持有的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方铝业”)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屯煤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持有的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屯铝业”)75%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大屯煤电,收购价款为

26,823.63 万元。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或

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在股东大会上,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

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将回避本议案的

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关联交易的内容:公司拟将持有的四方铝业 100%股权转让

给关联方大屯煤电。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大屯煤电和上海能

源。大屯煤电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

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持有上海能源 62.43%股权,是上

海能源的控股股东;中煤集团持有中煤能源 57.36%股权,中煤

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中煤能源 1%股

权,中煤集团为中煤能源的控股股东,为上海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转让构成关联

交易。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徐州四方铝业集团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快速调整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

流动性,降低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与

大屯煤电友好协商,上海能源拟将持有的四方铝业 100%股权转

让给大屯煤电。本次转让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

的表决。公司 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其中:独立董事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 3 名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股权转让表示同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本关联

交易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在股东大会上,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煤

2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 201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大屯铝业 75%股权转让给关联方大屯煤电。根

据公司与大屯煤电签署的《收购协议》,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349-1 号资产评估

报告所确定的大屯铝业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根据评估基准日至

收购协议生效日期间大屯铝业产生的损益进行相应调整,双方确

定的收购价款为 26,823.63 万元。除上述关联交易外,过去 12 个

月内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

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在本项交易中,大屯煤电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大屯煤电注

册地址:徐州市沛县大屯;法定代表人:义宝厚;注册资本:19833

万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为煤炭工业部直属的国有

独资大型企业,1970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上海市投资建设,1997

年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5 月划归中国煤炭

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2003 年更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3 年实施了债权转股权,其中: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持有

股份 136784 万元,占总股本的 73.5%,国家开发银行持有股份

31690 万元,占总股本的 1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3

17651 万元,占总股本的 9.5%。2005 年、2006 年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大屯煤电的股权全部退出,大

屯煤电成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出资

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

大屯煤电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勘察设计等。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大屯煤电总资产 205000.54 万元、

净资产 12340.28 万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0930.49 万元,

实现净利润-17958.15 万元(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四方铝业 100%股权。

(二)四方铝业基本情况

四方铝业成立于 2002 年 9 月,是始建于 1958 年的江苏铝厂

改制后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7 年四方铝业无偿划转给大屯

煤电,2009 年我公司收购了该公司 100%股权。该公司现注册资

本为 4,065 万元,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铝材、铸造铝材加工及机械

设备零部件加工等,拥有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铝公司”)和徐州博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特公司”)2

家全资子公司。四方铝业现有在册员工 1201 人,其中:在岗员

工 907 人,不在岗员工 294 人。受市场低迷的影响,四方铝业亏

损严重(2013 年净利润为-7,123.37 万元;2014 年净利润为

-4,058.38 万元;2015 年净利润为-6,797.37 万元)。

4

1.四方铝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570,032,718.16 547,281,727.74 551,162,194.54

负债合计 822,144,132.99 814,897,327.68 832,317,612.43

股东权益

-252,111,414.83 -267,615,599.94 -281,155,417.89

合计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441,304,428.00 540,552,846.66 122,076,916.67

利润总额 -53,783,858.04 -67,610,120.67 -14,631,995.19

净利润 -53,446,547.09 -67,973,711.57 -14,631,995.19

注:2015 年 1-9 月数据及 2015 年度数据已经具有从事证券

和期货业务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2016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2.四方铝业的资产评估情况。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349-2 号《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徐州四

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徐州四方

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

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5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

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516.14 万元,评估价值为-20,684.49 万元,减值额为 21,200.63

万元,减值率为 4,107.53 %;总负债账面价值 881.12 万元,评

估价值为 881.12 万元,评估无增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4.98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1,565.61 万元,减值额为 21,200.63

万元,减值率为 5,808.71 %。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45.78 145.78 0.00 0.00

2 非流动资产 370.36 -20,830.27 -21,200.63 -5,724.33

3 长期股权投资 370.00 -20,830.41 -21,200.41 -5,729.84

4 固定资产 0.36 0.15 -0.21 -58.33

5 资产总计 516.14 -20,684.49 -21,200.63 -4,107.53

6 流动负债 881.12 881.12 0.00 0.00

7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0.00 0.00

8 负债合计 881.12 881.12 0.00 0.00

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64.98 -21,565.61 -21,200.63 -5,808.71

6

评估基准日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结果为-21,565.61 万元。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起一年有效。

(三)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股权转让后,四方铝业及下属苏铝公司、博斯特公司

两家子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其

本身承担。

上海能源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与苏铝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

定苏铝公司须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上海能源偿还 4 亿元、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向上海能源偿还 3.67 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上海能源与大屯煤电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关联交易的主

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如下:

(一)交易标的及协议签署方

本次交易为上海能源将持有的四方铝业 100%股权转让给大

屯煤电,转让协议订约方为上海能源及大屯煤电。

(二)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即四方铝业 100%股权转让价款初步确定

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协议的生效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及确认,本股权转让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满

足之日起生效:

7

1.大屯煤电及上海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

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

2.上海能源及大屯煤电双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批准本次转

让;

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次转让;

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本次转让。

(四)价款的支付

所涉股权转让价款,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

大屯煤电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本协

议外,给对方造成经济及其它损失的,应及时、有效、充分赔偿

对方损失。

(六)权利转移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项

下的任何及全部权力及权利即转移到受让方并由其享有,包括自

基准日后标的股权所应负有的全部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

权利。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取得转让收益。向大屯煤电出售四方铝业 100%股权,

以四方铝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合并口径净资产-25,211.14 万元为

基础,以 1 元转让,可为公司带来转让收益约 25,211.14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可能为公司带来的转让收益为未经审计数,最终以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8

(二)向大屯煤电出售四方铝业 100%股权,苏铝公司所欠

公司债务将得以偿还,这将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财务费用,

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四方铝业亏损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为保持公司稳健

发展,决定将其转让给大屯煤电,公司不再持有四方铝业的任何

股权与债权,其后续发生的损失对公司不再产生任何影响,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公司专

注于煤炭主业及围绕公司优质资源开展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转让公司持有的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给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快速调

整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财务费用,改善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为做好转让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根据股

权转让有关规定聘请了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制订了《徐州四

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方案》,与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拟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企华评报字

(2015)第 1349-2 号《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4.98 万

元,评估价值为-21,565.61 万元。经双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

9

价格即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价款初步确定

为人民币 1.00 元。所涉股权转让价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徐

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铝公司”)和徐州博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股权

转让前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其本身承担。上海能

源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与苏铝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苏铝公司

须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上海能源偿还 4 亿元、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向上海能源偿还 3.67 亿元。本次收购程序规范,依据充

分,合法有效。

3.会前公司就本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同意提交董

事会审议。

4.因本次转让涉及关联交易,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上,

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回

避本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

书;

(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0

独立董事意见;

(三)四方铝业审计报告;

(四)四方铝业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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