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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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

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和审核,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91,282.52 元,母公司净利润

-13,322,542.50 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合并未分配利润-651,776,533.38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4,569,566.49 元。

公司弥补亏损后,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具备

分红条件。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

公司除为国电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提供 1,07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之外,

报告期内没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现有对外担保处于受控状态;没有发生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也没有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

三、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 19,900 万元。该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审阅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

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充分考虑公司各类关联业务情况,向关联方采购产品,

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当期和未来

无不利影响。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照公

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

况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慎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

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

地反映了目前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报告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核,我们认为: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审计执业期间,能够按照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允合理

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

部控制情况。同意继续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同意提名沈华平先生、陶波女士、唐宝华先生、吴颖琦女士、程小平先

生、孙幼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滕小梅女士、王荣

朝先生、谢竹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蔡柏良 陈留平 吴建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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