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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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5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15,745,857.42元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东百购物中心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东百”)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发的《DH20160188 号租赁合

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及《DH20160188 号租赁合同争议案开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 007203 号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

第一被申请人:厦门东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

二、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一)仲裁案件事实

2005年1月19日,明发集团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新世界公司向明发集团承租讼争

场地用于商场经营。2006年9月4日,明发集团、新世界公司与厦门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厦门新世界”)签订《三方协议书》,将《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厦门新世界。2010年11

月,公司收购厦门新世界100%股权,并将厦门新世界更名为厦门东百。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经营需要,厦门东百于2015年8月10日终止经营,并向明发集团发送了《合

同解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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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明发集团认为,厦门东百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按

照《租赁合同》第24.2条约定,新世界公司应为厦门东百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此,明发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

1、 裁决厦门东百立即清退其承租范围内的全部租户,腾空所有承租房屋并完整返还明发集

团;

2、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租金及利息(其中,2015年6月欠缴租金10万元、2015年7

月欠缴租金10万元、2015年8月欠缴租金920,429.49元;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合同约定的相应月

租金为标准,计算至厦门东百实际清退全部租户,腾空所有房屋并返还明发集团之日止,暂计至

2015年9月30日止的租金为1,380,644.23元。上述欠缴租金暂共计为2,501,073.72元。利息以拖欠

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各笔租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9月30

日为54,481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相当于首年租金的违约金13,017,502.7元;

4、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其为实际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72,800元;以上金额

暂合计:15,745,857.42元;

5、 裁决新世界公司对厦门东百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裁决厦门东百及新世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仲裁,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

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系公司全资子公

司,该子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目前已资不抵债且处于清算状态。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积极运用协商、法律等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开庭通知》;

(三)《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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