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在 2015 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深入了解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
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我们 201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15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2 次,其中,现场表决会议 6 次,
通讯表决会议 6 次;召开股东大会 7 次。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了解公司
日常经营情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意见,
维护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
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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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情况
通讯表决
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 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年度股 出席临时股
方式表决 缺席次数
姓名 次数 亲自出席 东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次数
杜 婕 12 6 6 0 5 2
高贵富 12 6 6 1 6 0
孟庆凯 7 3 4 1 3 1
张 闯 7 3 4 1 4 0
张生久 5 3 2 0 2 0
禹 彤 5 3 2 0 2 0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对公司进
行调研,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财务状况、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通过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内部审
计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运行规范性及有关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
合理的参考性建议。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
持,为我们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万
元,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7,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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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公
司当前的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
回报之间平衡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切合公司实际,保持了公
司分红政策的稳定,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客观的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以及是
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
核。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关联交易定价的有关
原则,体现了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2015 年度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
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
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的资格。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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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 2015 年度换届选举中聘任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事项以及八届四次
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刘丽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聘任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合法、规
范、公平。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共 4 份,临时公告 41 份。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重大
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公司全体股东及时、准确、平等地了
解公司重大信息。
(七)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
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委员会均能按照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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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履行职责,运作规范;各委员能够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出发,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
(九)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我们能够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提出合理建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切实维护了公
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杜婕、高贵富、张生久、禹彤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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