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6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 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26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股份 214,463,45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6165%。其中,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出席了会议但回避了表决,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投票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24,463,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32.857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股份
16,084,90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63%。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所持股份 124,454,7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855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 16,076,20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4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 8,7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 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
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
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4,463,45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4,463,45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084,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