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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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利于更好的实施本公
司并购扩张战略,更好的推进公司快速做大做强。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可以拓宽
投资渠道,借助外部资源优势,寻找优质项目资源,为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创造有
利条件。该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
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杜磊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吴超鹏 张晓彤 夏烽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