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利民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就利民股份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1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
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出资加入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预计
上述出资额不超过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1.75%,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本次交易对手方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九鼎”)系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手方苏
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古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惠通九鼎,其出资人为惠通九鼎、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昆吾九鼎”)。苏州昆吾九鼎系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商契九鼎”)和厦门龙泰九
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泰九鼎”)均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商契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系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
龙泰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鲍九鼎(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昆吾九鼎的控
股子公司。
综上,交易对手方惠通九鼎,恒古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商契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泰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吾九鼎子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惠通九鼎、恒古
九鼎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杜磊在董事
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表决权,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611 室
法定代表人: 康青山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12777939
成立日期:2010 年 04 月 14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法人股东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 110108010371214。
2、苏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 1 幢 11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华)
注册号:320594000453831
成立日期:2015 年 08 月 11 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别为 320594000161614、110102012777939。
(二) 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对手方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九鼎”)系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手方苏
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古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惠通九鼎,其出资人为惠通九鼎、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昆吾九鼎”)。苏州昆吾九鼎系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
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商契九鼎”)和厦门龙泰九
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泰九鼎”)均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商契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系昆吾九鼎全资子公司;
龙泰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鲍九鼎(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昆吾九鼎的控
股子公司。
综上,交易对手方惠通九鼎,恒古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商契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龙泰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吾九鼎子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惠通九鼎、恒古
九鼎系公司关联方。
(三) 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对手方惠通九鼎的股东为昆吾九鼎;交易对手方恒古九鼎的出资人
为苏州昆吾九鼎、惠通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惠通九鼎。苏州昆吾九鼎和惠通
九鼎均为昆吾九鼎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
北京,在全国 50 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派驻专业人员,管理了多支人民币基金
和美元基金。昆吾九鼎在消费、服务、医药医疗、农业、装备、材料、矿业、节
能环保等领域均有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长期研究、跟踪,并有大量的成长期和成
熟期企业的投资案例。综上,作为昆吾九鼎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手方惠通九鼎、
恒古九鼎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东一路458号1幢二层254室
设立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基金规模:2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合伙人协议,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约定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度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 1% 现金
苏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
有限合伙人 198,000 99% 现金
合伙)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加入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后,
各出资方均持有与其出资额相同金额的合伙企业份额。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拟与惠通九鼎、恒古九鼎签署的相关协议,除上文已涉及的基金规
模、存续期、出资额、基金管理人等事项外,该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一) 认缴出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认购该基金份
额,预计不超过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1.75%,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二)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三)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惠通九鼎,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
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
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四)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
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五)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的所得,由合
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决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
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六) 违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
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
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
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
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加入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能够及时发
现并掌握潜在的投资机会,为公司未来业务布局及拓展提供更好条件。既可以充
分利用外部资源优势,减少公司人力资源投入,又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更好保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投资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决策程序
1、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杜磊已
经回避表决;
2、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
意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规定相关
章节条款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内容、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
发表保荐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
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进行的投资,系正常商业行为,该投资决策综合了双方的商业判断。出资规模及
收益分配等约定,为在参考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管理费用及业
绩奖励约定原则公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