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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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负责人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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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

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

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

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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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如果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

公告为准,下同)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

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

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如

果有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下同)中的

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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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

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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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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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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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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