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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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

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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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

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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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

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

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

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

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

要的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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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交流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有效性、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现场交流;

(三)公司说明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度要求以及主

流媒体高度关注时,召开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

会。公司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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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

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

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

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至少应当

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四)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五)电话与传真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与

传真,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与传真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

题;

(六)邮箱、互动平台等互联网方式交流:公司及时通过公

司邮箱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4

(七)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服

务对象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

传材料等;

(八)现场参观: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九)路演: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以及当公司出现年度

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等情形,且该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视情况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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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十)媒体参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

项时,接受或邀请媒体参访与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结束后,视情况举行业

绩说明会。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相应

条款的,应当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业绩说

明会或者现金分红说明会,就现金分红方案的相关事宜予以重

点说明。公司可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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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

其他投资者。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

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披露。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

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

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同时通过

公布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关系电话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将接受的投资者咨询和调研来访等

相关信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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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

的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

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

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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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授权及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

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行业

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在指定网站与媒体披露后,

公司及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中同步披露相关

信息,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加强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时回复投资者有关问题,并

根据要求上传相应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如调研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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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股票异常大幅波动、自然灾

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建议。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行业发展、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等基本

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证券、法

律财税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及

监督制度。证券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监事

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具

体可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等活动的

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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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座谈沟通前,应与公

司证券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证券部将核实人

员身份,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妥善安排两人以上人员(含两

人)陪同、接待,原则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公司对投

资者关系活动予以书面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将

根据要求,上传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如调研记录)至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存档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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