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
核查,我们认为:
1、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向公司借款 3500 万元,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归还了该笔借款。经我们核查,该款项发生时公司正处于原管
理人员离职及管理工作交接的真空期,公司实际处于新的管理人员尚未到位的客
观情况中,发生相关情况并非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公司新的管理人
员到位且在发现该不规范情况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了以上不规范行为,且积
极杜绝了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上述情况客观上属于公司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占用上述资金 9 天,时间较短,已及时归还,未造成
严重后果,且公司的后续规范措施真实有效,起到了杜绝类似不规范行为再次发
生的作用。对此,我们认为上述事项虽属于治理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但已及时
得以规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新的管理层已高度重视要
求公司加强规范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保证此类事项不再发生;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5年
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关联方、任何非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公司2015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2015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2015年度业绩亏损,资金仍不宽裕,希望公司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努力提升业绩,给予股东合理回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的控制、监督作
用。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应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关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
议。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
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七、关于201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
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国平
欧阳令南
尤建新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