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做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
解和调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当期及累计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止 2015 年当期及累计,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反担保是基于安阳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而发生的,属于
企业正常经济行为。有利于解决公司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调节负债结
构,反担保的风险可控。
1、公司将 1780 轧钢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建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
限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
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
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2、公司将 3 号烧结机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国弘(上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
融资期限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
司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
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3、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安阳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
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4、公司将 9 号焦炉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信达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 6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
为 5 年,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为安阳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独立董事:
成 先 平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