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中喜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中
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执行了审计工作的相关制
度。公司向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 35 万元作为
2015 年度的审计费用,我们认为,支付的费用符合目前中介机构收
费标准,不会影响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3]56号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 计 的 结 果 ,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76,602,940.52 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正在进行当中,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未到位前资金需求较大,公司2015
年度利润拟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2、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该方案是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正在进行的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了解到公司没有对外进行担保,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钟田丽
刘永泽
贵立义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