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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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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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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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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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3、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4、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以及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
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山东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
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的要求):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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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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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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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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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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