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
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书>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与海峡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合资协议
书》,遵循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小宁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子公司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
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书>(关联交易)的议案》。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宁、许萍、吴玉姜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