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达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就《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长城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主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及时补充、
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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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条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对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并
得到切实执行。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
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存
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656163917646 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 44001670601053013861 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营业部 103001588010040260 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营
业部 44370301040026357 账户。2014 年 9 月,公司、保荐机构共同分别与前述
四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且履行情况良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长城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
所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
有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
3、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
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必
要内部审议程序。
4、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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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
公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
求。
6、其它
无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5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
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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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建明 田爱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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