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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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

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加大合作开发力度,应公司发展模式

轻资产化的要求,公司将更多地作为项目的参股方及项目的实际操盘

方参与合作项目的开发经营。

在合作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依行业惯例,公司将与合作方共同投

资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合作项目的开发主体。若公司为项目参股方,且

公司委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参股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参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

联方,与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为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一)授权期限: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 2017 年召

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二)参股子公司范围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1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

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

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

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内容

1、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不足以支付

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建设资金,需由项目公司各股

东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 50 亿元。

2、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在项目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

资时,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35 亿元。

3、公司将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及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

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朱

慧明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

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2

二、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参股子公司为公司与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具体包括: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马

建 军 。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权 结 构 : 杭 州 京 滨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本

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

的股权。注册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

1005-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

公司董事朱慧明先生任京滨公司董事,因此京滨公司系公司的关

联方。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5年11月5日。法定

代表人:朱慧明。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0,000.00万元,公司持有

其30%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注册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G27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滨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滨安公司董事。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

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

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

3

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

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合作项目正常经营开发过程中,公司将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经常性关联交易。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

目顺利开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使公司的发展战略更顺利地实施。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杭州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

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

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

4

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 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

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

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

参股子公司之前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169,627.72 万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未发生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公司承诺在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审批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5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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