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
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加大合作开发力度,应公司发展模式
轻资产化的要求,公司将更多地作为项目的参股方及项目的实际操盘
方参与合作项目的开发经营。
在合作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依行业惯例,公司将与合作方共同投
资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合作项目的开发主体。若公司为项目参股方,且
公司委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参股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参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
联方,与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为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一)授权期限: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 2017 年召
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二)参股子公司范围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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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
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
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
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内容
1、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不足以支付
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建设资金,需由项目公司各股
东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 50 亿元。
2、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在项目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
资时,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35 亿元。
3、公司将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及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
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朱
慧明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
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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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参股子公司为公司与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具体包括: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马
建 军 。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权 结 构 : 杭 州 京 滨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本
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
的股权。注册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
1005-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
公司董事朱慧明先生任京滨公司董事,因此京滨公司系公司的关
联方。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5年11月5日。法定
代表人:朱慧明。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0,000.00万元,公司持有
其30%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注册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G27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滨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滨安公司董事。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
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
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
3
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
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合作项目正常经营开发过程中,公司将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经常性关联交易。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
目顺利开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使公司的发展战略更顺利地实施。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杭州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
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
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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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 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
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
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
参股子公司之前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169,627.72 万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未发生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公司承诺在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审批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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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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