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关于厂房及设备租赁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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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6-04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厂房及设备租赁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因公司生物制

药产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控股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

制药厂”)拟向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乐敏”)出租厂

房及设备,预计 2016 年度出租厂房及设备关联交易金额为 5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海南赛乐敏为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全

资子公司,深圳赛乐敏为中国抗体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抗体”)全资

子公司,中国抗体为海南海药参股公司,公司因管理需要向中国抗体委派了董事,

公司董事长刘悉承先生、董事任荣波先生均担任中国抗体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 及 10.1.5 条,

以上任职关系使中国抗体、海南赛乐敏均为本公司关联法人,董事长刘悉承先生、

董事任荣波先生为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和设备

租赁合同的议案》。董事长刘悉承先生、董事任荣波先生为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

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1

(四)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合同签订金额或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占同类业务比例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

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

其他业务收入 500 7.53 5.75%

公司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海南赛乐敏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 称: 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瑞安

住 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 66 号海药工业园研发楼东侧 1-2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8 日

注册资本:1,333,3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及有关的技术咨询。

股权结构: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海南赛乐敏 75%股权,公司控

股子公司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海南赛

乐敏 25%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2,939,991.91 52,183,127.46

负债总额 54,822,118.48 4,952,621.78

2

所有者权益 -1,882,126.57 47,230,505.68

项目 2015 年 1-12 月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2,076,086.13 -887,367.75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南赛乐敏为深圳赛乐敏全资子公司,深圳赛乐敏为中国抗体全资子公司,

中国抗体为海南海药参股公司,公司因管理需要向中国抗体委派了董事,公司董

事长刘悉承先生、董事任荣波先生均担任中国抗体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 及 10.1.5 条,以上

任职关系使中国抗体、海南赛乐敏均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研发及生产使用,并遵守国家

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租赁设备主要用于科研与生产等合法用

途。本协议项下出租的使用面积为 2,000 平方米。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

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限

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的设备及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

要继续承租该等设备及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

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

权。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3

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及房屋每年租赁费用合计为人民

币 500 万元,乙方按照实际占用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于合同期满日向甲方一并支付租赁期内所有租赁费。

(四)其他费用

1、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

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

方承担。

四、定价政策和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厂房租赁费和设备使用费两部分,本次交易

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海南赛乐敏为公司参股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本次与其签署厂房

及设备租赁合同,是为了保障其日常运营需要,以便海南赛乐敏进行临床样品的

生产及药品上市后的大生产,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公司生物

制药板块业务发展的需要。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确属日常运营需要,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的对方海南赛乐

敏是因公司投资完成后基于管理需要委任董事形成的关联法人,本次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以市场

价格为基础,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南海药控股子公司海口制药厂本次与海南赛乐敏

签署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是为了保障海南赛乐敏日常运营需要,上述日常关联

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保荐机

4

构对海南海药本次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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