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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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本公司(下称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

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非法人单位及各子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业务、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经营投资、资产置换、技术研发、产品质量、

市场、营运资金周转、投资公司管控等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优化以前年度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缺陷,即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含)但小于1%,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有关的,以资产总额衡量。

2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含)但小于1%,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已经发现并报告

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

效;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

表。

重要缺陷: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相应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错报、漏报;非常规或特殊交易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控制或未实施相应补偿性

措施。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缺陷,归类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率、高级技术人员流失率作为衡量指标。

如果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人员大于员工总数10%(含)的,或高级技术人员

流失人员大于员工总数的15%(含)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如果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人员大于员工总数的5%(含)但小于10%,或高级

技术人员流失人员大于员工总数的10%(含)但小于15%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属于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负面事件引起国际、国家主流媒体关注;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

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出现失误;违反企业内

部规章,形成损失;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部分流失;负面事件引起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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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媒体关注;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归类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总体上已建立起完整、合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

实施,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改进措施

公司2015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但是内部控

制体系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

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深化内部管理,以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

理的综合水平,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下一年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为: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2、继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

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证券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树立风险

防范意识。

3、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内外形势的变

化修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流程控制系统,使之始终适应公司发

展需要。

4、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的同时,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

育,强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杜绝因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损失,防范风

险,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4

5、加强对新并购的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其在完善、规范的内部

控制体系下运行,以达到有效控制公司的风险。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聘请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独立审计。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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