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影视”)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长城影视本次交易购入资产的 17 位交易对
方(包括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龙辉”)股东新
余美福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春福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影视”)股东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距广告”)股
东沈笑丹、汪卿、吴爱国、方涛、严翠凤、沈国峰、陈祺、李靖、上海响道投资
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天
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做出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概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签订
2015 年 6 月 11 日,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支付现金的形式购
买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0%股权、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
公司 100%股权、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60%股权。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
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
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本次交易按收益法评估值作价为 84,020.00 万元。
2015 年 2 月 8 日,长城影视与诸暨长城影视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长城影视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长城”)与东
方龙辉股东、微距广告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 年 5 月 25 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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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影视与诸暨长城影视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东阳长城与东方龙辉股东、微距
广告股东分别签署《补充协议》。
二、业绩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城影视(或其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及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的利润及补偿方案如下:
(一)东方龙辉
出让人承诺 2015、2016、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200 万元、6,240 万元、7,488 万元。
①若东方龙辉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能满足上述盈利承
诺,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
面价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购对价-累计已补偿数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东方龙辉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述当期现金补
偿金额补偿给受让方。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的股权转让
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②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
偿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
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二)诸暨长城影视
根据长城影视(或其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的利润及补偿方案如下:
1、出让人、受让人同意,在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结束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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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年的期末标的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出现减值,在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后的 30 日内,则出让人应以现金向受让人进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
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2、各方协商同意,在 2017 年度结束后,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7 年的期末标的资产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正式的
评估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评估价值低于本次收购对价,在上述评估机构出具
专项评估报告后的 30 日内,则乙方应以现金向甲方进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
额=标的资产期末评估价值—标的资产收购对价。
(三)微距广告
出让人承诺 2015、2016、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700 万元、3,240 万元、3,888 万元。
①若微距广告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能满足上述盈利承
诺,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收购对价÷利润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累计已补偿数
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微距广告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述当期现金补
偿金额补偿给受让人。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的股权转让
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②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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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
偿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
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三、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24030047 号)及《专项审核报告》(瑞
华核字[2016]24030012 号),东方龙辉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299.17 万元,超过了交易对方所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200 万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4030013
号),瑞华会计师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期末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专项审核,
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未发生减值;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24030048 号)及《专
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4030014 号),微距广告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817.61 万元,超过了交易对方所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2,700 万元)。
四、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及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龙辉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承诺的
金额;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期末资产未发生减值;微距广告 2015 年度实现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
充协议》所承诺的金额。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 2015 年度
利润承诺已经实现,交易对方无需就该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续年度的业
绩承诺仍在继续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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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城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
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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