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6: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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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影视”)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长城影视本次交易购入资产的 17 位交易对

方(包括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龙辉”)股东新

余美福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春福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影视”)股东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距广告”)股

东沈笑丹、汪卿、吴爱国、方涛、严翠凤、沈国峰、陈祺、李靖、上海响道投资

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天

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做出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概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签订

2015 年 6 月 11 日,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支付现金的形式购

买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0%股权、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

公司 100%股权、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60%股权。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

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

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本次交易按收益法评估值作价为 84,020.00 万元。

2015 年 2 月 8 日,长城影视与诸暨长城影视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长城影视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长城”)与东

方龙辉股东、微距广告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 年 5 月 25 日,长

1

城影视与诸暨长城影视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东阳长城与东方龙辉股东、微距

广告股东分别签署《补充协议》。

二、业绩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城影视(或其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及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的利润及补偿方案如下:

(一)东方龙辉

出让人承诺 2015、2016、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200 万元、6,240 万元、7,488 万元。

①若东方龙辉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能满足上述盈利承

诺,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

面价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购对价-累计已补偿数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东方龙辉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述当期现金补

偿金额补偿给受让方。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的股权转让

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②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

偿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

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二)诸暨长城影视

根据长城影视(或其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的利润及补偿方案如下:

1、出让人、受让人同意,在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结束后,受让

2

人应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年的期末标的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出现减值,在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后的 30 日内,则出让人应以现金向受让人进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

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2、各方协商同意,在 2017 年度结束后,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7 年的期末标的资产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正式的

评估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评估价值低于本次收购对价,在上述评估机构出具

专项评估报告后的 30 日内,则乙方应以现金向甲方进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

额=标的资产期末评估价值—标的资产收购对价。

(三)微距广告

出让人承诺 2015、2016、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700 万元、3,240 万元、3,888 万元。

①若微距广告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能满足上述盈利承

诺,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

价值)]×收购对价÷利润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累计已补偿数

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微距广告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述当期现金补

偿金额补偿给受让人。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的股权转让

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②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3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

偿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

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三、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24030047 号)及《专项审核报告》(瑞

华核字[2016]24030012 号),东方龙辉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5,299.17 万元,超过了交易对方所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200 万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4030013

号),瑞华会计师对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期末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专项审核,

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未发生减值;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24030048 号)及《专

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4030014 号),微距广告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817.61 万元,超过了交易对方所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2,700 万元)。

四、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及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龙辉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承诺的

金额;诸暨长城影视 2015 年期末资产未发生减值;微距广告 2015 年度实现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

充协议》所承诺的金额。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 2015 年度

利润承诺已经实现,交易对方无需就该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续年度的业

绩承诺仍在继续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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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城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

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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