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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充分考
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经营计划资金安排
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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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实施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
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润
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
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2、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
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运用于研发投入、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和整合
行业资源等方向;
3、因前述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利润分配比
例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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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
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4、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方案,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
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
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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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
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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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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