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
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培服先生、曹薇女士、吴
迪先生、周海燕女士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蓝海林先生、程银春先生、李
小虎先生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培服先生、曹薇女士、吴迪先生、周海燕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蓝海林先生、程银春先生、李小虎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需将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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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河 陈 强 吕忆农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