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经 2013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3 年 4 月
26 日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资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430 万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四年。
经 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宝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6,000 万元人民
币的银行授信,授信期限 1 年。
经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
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资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申请 1,960 万人民币的综合授
信,授信期限 1 年。
截止报告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10,230 万元,担保债务无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
司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二、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
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
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
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
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 2015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
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
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
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我们未
发现本财务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同意对
外披露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汇报,认真审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基于此
制定的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是科学合理的。
八、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关于聘任副
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宋新旺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关于公司对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为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象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加快项目建设。公
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新疆宝莫 100%股权,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杰祥 高宝玉 许肃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