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北京数字政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16
—2018 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 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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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现金分红,并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即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正,且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总额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
红金额的。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采取股票股利与现金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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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5、其他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
投票权等方式。
2、公司因本规划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3、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本规划
进行调整。调整本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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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本规划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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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