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监事会自身职能,依法列席了董事会会
议,出席了各次股东大会,充分发挥了监事会应有的作用。现将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会议十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1、 2015年1月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
施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 2015年2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方润医疗器
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 2015年3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4、 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调整后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 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经审计的<2014 年
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一季度报告〉的议
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6、 2015年6月1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嘉兴
博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永
铭诚道(北京)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8、 2015年8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在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
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5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9、 2015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三季度
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天津经纬医疗器材有
限公司的议案》;
10、 2015年11月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在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本年度一季度报告
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关于对本年度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
更正的议案》;
11、 2015年12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证监局责令整
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年,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
了解公司各项工作的计划、决策以及实施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决策
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
事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
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本公司全体监事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2015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2012 年10 月19 日与方润医疗签署的《产品独家代理
权授权经销协议》,公司与方润医疗进行商业合作,由方润医疗授权
公司为其独家总经销商,销售其生产的射频消融产品,授权期限自协
议签署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2015 年 2 月 10 日,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司与方润医疗签署了《产品独家
代理权授权经销协议(2015 年度)》,有效期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
止,约定2015年度公司向方润医疗订购2,000 万元的射频消融产口。
2013年度公司实际采购金额为266.36万元,2014年度公司实际采
购金额为939.72万元,2015年度实际采购金额为1,583.03万元。
此外,2015 年 6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决议,公
司拟使用人民币 550 万元认购新三板公司永铭诚道(北京)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铭医学”)50 万股股票,认购价格
为 11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投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占永铭
医学股权比例为 4.55%。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永铭医学系凯利泰现有持
股 5%以上股东上海凯诚君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上海凯诚君
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 100%持有人吕向东及其妻子均担任永铭医
学董事,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丁魁担任永铭医学董事,永铭医
学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2月,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签订《云信淳元股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南信托”)、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共
同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宁波淳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
拟作为C类委托人向信托计划分期投资,预计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剩余部分由云南信托向特定对象募集。公司原独立董事 MICHAEL WEI
CHUN ZHANG(张维淳)系宁波淳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同时,其妹妹张维明直接持有上海淳元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此,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避免独立董事的身份对并购基金的后续运
行造成不利影响, MICHAEL WEI CHUN ZHANG(张维淳)已辞去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合法合规,并履行了相应
的手续。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2015年2月,公司完成对易生科技第二期27.22%股权的收购工作
(截至到报告期,公司持有易生科技56.95%股权)。上述交易符合商
业逻辑,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提升了在医疗器械高值耗材产品领域的综合竞争优
势,有效降低或消除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六)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
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
事会认为: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
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相关制度,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因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
措施及/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
(一)加强各监事会成员的学习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将面临着更大的市场竞争,公司全
体监事会成员将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同时更要加强对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公司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公司对外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事项关系到公
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的影响。公司
监事会将持续加强对上述重大事项的监督。
(三)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
积极主动与监管部门联系与沟通,不断学习新要求和规则。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督促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规范治
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