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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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划分,强化评

价标准,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实施的,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为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公司应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

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统一性原则。评价应保持目标、范围和准则的一致,以确保评价过

程的准确,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审计部独立进行。

(六)及时性原则。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评价。当经营管理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

事会负责领导、审计委员会及下设的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

情况。

(三)监事会应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

(四)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

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

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六)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

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

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

前,审计部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

数的限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中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

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审计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

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

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部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中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部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

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

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

督作用。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

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

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内

部控制评价实施前拟订工作方案,经公司管理层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吸收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业

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根据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咨询和检查。为公司提供内

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

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

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

认定,应当以审计部对日常经济活动和特定事项的监督结果为基础,以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为主,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由

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作用。研究确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

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根据

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

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并按

其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

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

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

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

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

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

受度之内。

第二十三条 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认定标准

类别 财务报告 非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①公司因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 规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且处罚金

行为; 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 入的5%以上;

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②公司因重要决策失误导致财产损失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收入的5%以上;

③关键岗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流失较多且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①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经营的;

②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④公司重要技术机密、重大内幕信息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目标; 未进行有效防控,致使机密或内幕信

③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 息泄漏,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策。 或不良社会影响;

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系统失效;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 ⑥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未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得到整改;

⑦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

定性

公开谴责。

标准

⑧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

形。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①公司出现决策程序一般性失误,导

致决策执行不力,但未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②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③公司重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丢失,

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负面影

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

陷;

⑤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要或一般

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上年经审计的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5%; 业收入的5%。

错报≥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

重要缺陷: 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3%≤直接经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2%; 济损失金额<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的5%;

定量

5%;

标准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一般缺陷: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上年经审计的营

一般缺陷: 业收入的3%;

错报<资产总额的1%;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3%;

错报<利润总额的3%。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

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

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

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上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

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及相关信息,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并将

追踪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

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

相关部门。

审计部应当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

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

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

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条 除定期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

善保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的管理,并按《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

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或

审计委员会反映。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

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将根据本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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