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16-014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 201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
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29 号),要求公司年度报
告中个别事项进行说明。经公司自查和分析,按问询情况逐项进行说
明并公告如下:
1、你公司 2015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 6.28 亿元,较 2014 年第
四季度及 2015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幅较大。请说明你公司销售模式
是否存在周期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转结成本费用等情形,
并对比分析各季度业绩波动的原因。
回复:公司 2015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27,809,510.15 元,
占全年比例 45.20%,公司经营情况特别是确认收入的季节性较为明
显。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收入相对比较集中且所占比重较大,主
要是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定制软件的开发、集成业务均存在年底集
中验收的特点,上述特点决定了从事该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存在随季
节波动的特点。上述季节性特点,公司已在 2008 年 IPO 项目《招股
说明书》以及 2010 年再融资项目《配股说明书》中向投资者进行了
说明和提示。同时,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
转成本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2.9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59.2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3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04.53%。请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量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且增长幅度
不相匹配的具体原因。
回复:我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2.9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59.2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3,597.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121.82 万元,增长 304.53%,
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年末比年初减少 8,036 万元,
现金流上升 8,036 万元;应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合计本年年末较年初增
加 445 万元,而 2014 年两项合计减少 3,524 万元,从而影响现金流
上升 3,969 万元。综上两项主要因素共增加现金流 12,005 万元,造
成了现金流量增长幅度与净利润的差异较大,且幅度不匹配。
3、报告期内,你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销售收入为
7.67 亿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 55%。请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
公允性及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做出详
细说明。
回复:公司作为汽车业 IT 企业,自身的发展与汽车工业的发展
关联度较高,基于公司立足于汽车 IT 领域,为汽车业企业提供汽车
业及汽车本身的信息化产品的行业特点,中国一汽做为汽车行业的龙
头企业,中国一汽及其下属子公司是本公司重要的客户,稳固并扩大
在上述客户的市场份额,对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
通过与中国一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战略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将提高公
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因此公司必然要与中国一汽
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购销活动过程中产生
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
下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规
范》规定的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
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
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价格均根据关联交易
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地点、实施难
易度、整体客户关系及后续合作机会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上述公司 2015 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在年初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
了相关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表决结果均为通过。同时,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
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4、2015 年,你公司与长春市隆通科技有限公司、绿园区华盛电
子产品经销部分别存在往来款 300 元、280 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
计提其他应收款-长春市隆通科技有限公司坏账准备 300 万元、其他
应收款-绿园区华盛电子产品经销部坏账准备 280 万元,上述其他应
收款账龄均为 4-5 年。你公司 2012、2013、2014 年年报显示,上述
款项系预付款项,请说明上述款项的发生日期、款项类别变更原因以
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回复:我公司在 2012 年分别预付长春市隆通科技有限公司、绿
园区华盛电子产品经销部货款 300 元、280 万元,当时在预付账款中
列示,但对方公司一直未提供货物,因发生账龄较长,我公司也无法
再收回此笔预付货款的存货,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科目的含义,因此本
年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经我们查询吉林省工商局企业信息系统,公
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公司相关人员对此款项多次清收,因发生时间
较长已找不到相关人员,所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报告期末,你公司存在预计负债 3,757.9 万元,系厦门国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你公司未支付相关合同货款为由提起诉讼所致。
请说明目前该诉讼进展情况,诉讼所涉及金额是否发生变化,以及你
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报告期计提负债 37,578,970.86 元,系厦门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的涉案标的。因此案 2015 年 12 月 26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
本公司一审败诉,所以本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全额计提了负债。
目前公司已对本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诉讼金额未发生变化。本次
开庭时,公司提交了的新证据,并申请对厦门国贸提交的相关书证中
笔迹、公司印鉴进行鉴定,截止本问询函答复之日,本案正在审理中。
如新证据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有利于本公司,则本公司可能扭转诉
讼局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关于重大
诉讼和仲裁的规定,截止 2014 年度公司净资产 1,003,515,195.74 元,
2015 年度公司净资产 1,005,873,814.76 元,以上案件单独或与其他
案件合计金额均未达到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标准,鉴于
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经营可能产生影响,公司在
2015 年度报告“第五节-重大事项”中对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
6、请结合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期间费用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说明你公司销售净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差较大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
性。
回复:(1)公司为计算机软件板块,板块中销售净利率靠前的
久其软件公司,销售净利率 18.10%,久其软件公司与我公司产品有
所不同,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软件、数字营销和数字视讯三大类业务,
由于软件为成品软件,成本极低。所以久其软件公司综合毛利率很高,
达 65.9%。我公司虽为计算机软件版块,但作为围绕汽车业 IT 企业,
主要经营业务类别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外,还有汽车电子产品的销
售及服务,三大业务类别毛利率相差较大,导致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
相比有一定差异。我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为定制开发软件,投入成本
较大,比久其软件管理软件毛利率低。
(2)同为计算机板块的科大讯飞公司,主营智能语音及人工智
能产业化,其销售的语音支撑软件为成熟软件产品,毛利率较高,达
到 85%,而其经营的信息工程与运维服务基本上与我公司持平,但是
由于其信息工程产品收入占总收入 31%,,语音软件及电信产品占收
入比例 25%,综合毛利率达到 50.26%,销售净利率达到 17.45%。
(3)我公司本年销售净利润率为 0.332%,以该板块中与公司有
相同业务类别并排名较靠前东软集团(600718)3.95%进行对比分析
如下:
本年软件开发业务毛利率为 36%,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 17%,汽车
电子产品销售毛利率为 14%,东软集团软件及系统集成毛利率为 27%,
而本公司软件及系统集成毛利率为 25%,与东软集团较为趋近。电子
产品销售及服务主要是生产汽车电子产品并销售及提供后续服务,毛
利率在 14%与同行业也是趋近。
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98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销售净利率为 1.15%,因本年度存在诉讼案件计提
预计负债 3,757.8 万元,扣除此影响后的销售净利率为 3.04%。东软
集团公司销售净利率为 3.9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85%。所以我公司剔除客观因素与该公司相当。
(4)与华胜天成对比分析如下:
华胜天成公司管理软件毛利率 20.4%及集成服务毛利率 11.79%,
综合毛利率 16.79%,低于我公司各项毛利率及综合毛利率 21.2%,其
销售净利率为 2.21%,我公司本年销售净利润率为 0.332%,如果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之后,华胜天成销售净利率为 0.60%,我公司为
3.04%。
公司一直在加大研发投入,本年投入研发费 9,355 万元,比去年
上升近 1,200 万元。
以上情况,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